女教师殒命其父状告医院 哪部法律确定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0-02-13 22:01:15


一位22岁、参加工作不足一年的女教师,颈部长一肿物到医院手术治疗,在术后输入药物后,因出现过敏反应,死在医院的病房里。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女教师殒命病房其父状告医院

据了解,女教师名叫薛洁,是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她的父亲薛连生向本报记者诉说了事情经过。2004年5月17日,薛连生带着女儿来到临汾市泽林医院就诊,经B超检查其左颈部肿块为一囊性肿物,遂住院欲进行手术治疗。薛洁系过敏体质,薛连生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医务人员,要求院方写在病历上。

第二天下午,薛洁接受了手术治疗。术后住进病房,值班护士为薛洁输液。不久,正在输液的薛洁突感胸闷,随后出现休克。此后的两天内,该院邀请省、市两家著名医院的专家救治,薛洁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004年5月20日死亡。

办完丧事后,薛连生找到医院负责人,就薛洁的死因及善后处理进行询问和协商。协商未果后,2004年5月26日,,医疗事故导致其女儿薛洁死亡的各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40万元。

适用哪部法律进行赔偿成争论焦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主要责任”。对此,泽林医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上一级鉴定。2005年4月28日,山西省医学会对该案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结论是“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随后,,委托中华医学会对该案进行第三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华医学会在分析意见中指出:“患者对青霉素、磺胺有过敏史,提示系过敏体质,但医方未予重视……医方对所出现的过敏反应的早期症状没有及时认识,未立即停止输注可疑过敏药物和采取有效治疗措施……”随后做出“此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主要责任”的结论。

2005年12月1日,。庭审中,原告薛连生认为,被告应按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承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赔偿标准,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方则称,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公正,本案属医疗事故纠纷,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