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 无“转院证明”就不赔吗?

发布时间:2020-10-12 06:22:15


  柳某骑车掉进下水道,导致受伤住院,进而因赔偿问题与某单位打起了官司。在法庭上,某单位对柳某第一次住院治疗的所花的费用没有异议,对柳某因没有第一家医院的转院证明,擅自到其他几家医院治疗所花的费用,不认可。?

  骑车摔倒在下水道

  柳某是某市的一位退休工人,退休后成为一名个体经营业者。这天晚上,他收摊骑车回家,在途中不慎连人带车摔倒在一个下水道里。原来,这个下水道上没有井箅子。这次摔倒导致柳某身上多处受伤,住院治疗。某单位承担了全部责任,赔偿了损失。柳某因伤情未痊愈,从2004年10月至2006年9月,又分别在某市内两家医院住院及另几家医院门诊治疗,共支出医药费10925元。。

  在法庭上,某单位对柳某这次在第一次住院治疗的所花的费用没有异议,对柳某因没有第一家医院的“医嘱,同意转院”的证明,又擅自到其他几家医院治疗所花的费用,不认可,不承担赔偿义务。被告某单位的意见,判决被告某单位赔偿原告柳某经济损失10147元。宣判后双方服判。

  本案医药治疗费如何赔偿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理由是:此规定是1988年4月2日(试行)的,与当时侵权法理论的主流观点和司法实务是相符的,,不结合当时的历史看待此规定是不客观的。但就现在侵权法理论和审判理念看,此规定显得过于生硬,怀疑受害人讹钱的意味很重,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不得力,显得与法律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不协调。2003年12月29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种规定从理念上发生了变化,就是把双方当事人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对待,用证据规则加以规范,只要受害人主张的损失有证据,并通过诉讼程序已得到证明就应认定,而不应对受害人附加任何其他条件。

  受害人有权根据病情和医疗机构水平、技术条件、服务质量、患者信任度等具体情形就近选择就医医院。患者处于弱势,医院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不论受害人的病情状况,一律不同意转院,实际上第二次损害了已经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利益,。无论在哪个医院治疗,关键是是否对症用药合理。特别是住院治疗,医院每日出具用药清单,患者核对后签字,可作为对症合理用药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