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艾滋携带者状告保险公司"歧视"

发布时间:2019-08-06 13:53:15


 核心提示:半年来,李伟(化名)的心情一直很沉重。,在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后,,保险公司对所投保内容不予理赔的内容。他认为,,于是把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据悉,。

资料图

  案情

  认为条款有歧视告保险公司

  李伟于2008年2月4日向该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险卡两张,之后,李伟无意中发现保险卡的保险条款里的“责任免除”中写有“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李伟认为自己的保险简直成了“摆设”,可望而不可及。

  李伟认为该条款有着“明显的歧视”,他很苦恼,于是,他想到了把这一问题交由法律进行终极裁决。他找到了致力于公益事业、,为其代理这场官司。

  在诉状里,李伟写道,、军事行动、、武装叛乱及核辐射等并列作为免责条件之一,,传染病防治法》、。;删除相应保险合同;书面赔礼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元。

 :非常重视将认真研究

  2008年8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给李伟的代理人寄来一份《告知书》,称:,我会非常重视此事,将认真研究相关问题,。”

  8月28日,,结果将择日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

  争议

?

,截至2007年底,。?“这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在采访中,很多人直言该案件的核心。

  记者调查了昆明4家保险公司,有两家保险公司表示,,公司一律不予销售保险;而另外两家保险公司称,,作为投保者,只要是与他们的疾病无关的保险,公司是可以向其销售的。

  对于李伟状告保险公司的做法,受访的法律学者、,看法各异。

  支持方

  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荣:这是一种公开的人格侵权

,。这种人为地区分和不平等对待,。

  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未经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将保险公司的产品销售给李伟,李伟却享受不到任何预期利益,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严重的伤害,是一种公开的歧视和侵权行为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李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赋予民事侵权受害者的救济权,李伟有权要求删除霸王条款,也即排除合同中歧视性的条款对李伟的经济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持续性妨碍。

  昆明某保险公司资深人员:

,都是可以投保的。,他投意外伤害险,就应该获得补偿。因为他和其他人一样,有着与疾病无关的合法权益。,,公司在精算时对其风险会进行评估,可以控制产品风险。

  但从经营角度考虑,,可更多地体现公司的社会责任感。,不公平。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杨名跨律师:这样的条款完全可以去掉

  意外伤害是不可预知的,对任何人都会发生,对于风险的防范,需要更科学、更精确的保险方式,,存在歧视。

  以前,,近年来,,这不仅从法律角度,从社会接纳度、人们的宽容度来讲都在提高,。,医疗费国家帮助他们解决,这样的条款完全可以去掉,对于与疾病无关的涉及人身和财产的意外险,保险公司不应当拒绝。

,在我国包括道德风险在内的其它风险都是可控的。

  中立方

:免责条款要明确口头告知才有效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谈,关键就是看保险公司在卖保险的时候有没有明确说明这个条款。如果没有明确说明,那就不能免责,保险法已经有明确规定。李伟购买保险时,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合同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所作出的,所以该公司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但如果他明确告知了,解释了这一条款,,这种情况下,免责条款就有效,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

  反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