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潭法庭连续3个月调解、撤诉率为100%

发布时间:2019-08-03 17:15:15


调解”工作中,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创新调解工作方法,该庭通过抓“三时”、用“四法”对全庭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效显著,连续3个月的调解、撤诉率均为100%。

“三时”就是充分利用立案时、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开庭时这三个有利时机,力争案件调撤成功。一是在立案时,立案法官通过审查诉状了解案件基本案情,对有调解基础的案件,在第一时间先做原告的调解工作,在原告同意调解的前提下,立即联系被告,通知被告到庭调解,争取开庭前妥善解决。二是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将原告的调解意向当面反馈给被告,向被告讲明调解对化解双方矛盾的好处,促使原、被告双方在开庭前调解结案或者原告撤诉。三是对立案时、送达时均不能调解结案的案件,在开庭时依法再次调解,不放过任何可调解的机会,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

“四法”,一是集体调解法,对每一个案件,全庭人员统一思想,积极参与调解,全力争取调解结案的目标。二是调、审分离法,对于由于双方当事人矛盾激烈,无法在开庭审理时调解结案的案件,可在开庭后,待当事人情绪稳定时,再作调解工作,把调解和开庭审判适当相分离,最终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三是全程调解法,对每一个案件从立案、送达、开庭、宣判前,只要案件未宣判,就不放弃调解的努力。四是巧借外力法,利用一切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如该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就是充分利用司法所干部、看守所民警、村委会干部的力量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叶万松 林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