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园被刺伤,谁来负责?

发布时间:2020-11-03 17:26:15


问:我的儿子是初中二年级学生。下课时在校内与同学玩耍,同班同学之间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我儿子上前去拉架,可同学刘某认为是拉偏架,记恨在心,并报复我儿子,用水果刀将我儿子刺伤。事发后,班主任和同学将儿子带到校医处包扎,后送到医院急救。医院诊断为:我儿子右手两只手指韧带断裂,共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对于我儿子的伤害后果,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诊断:应该由刘某的监护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你儿子的人身伤害后果,是由刘某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在这个事件过程中,学校并没有过错。而且事发后,学校也积极实施了救治,在整个事件中,学校处理并无不当,所以学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刘某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该由他的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