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电压”电死特殊体质工人?

发布时间:2020-12-12 11:25:15


  张某在使用吊车给他人干活时突然被电死,这让吊车车主很不理解,他说电流的电压比较低是安全的,别人摸上去只是感觉麻麻的,根本没啥事,他怎么会被电死呢?到医院检查才知道,张某是因特殊体质触电致死的。死亡责任到底由谁来担?昨日,,给出了答案,张某的家人获赔11.6万余元。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赵梦龙

  特殊体质的他被吊车的电流电死

  在同村村民张乙的介绍下,张某给沈国力的建房工地干活。去年6月21日上午,在建房施工现场,张某在接触吊车时感觉麻麻的有被电的感觉,检查人员查看后觉得电流电压不高可以继续施工。没一会儿,张某在干活过程中突然倒下,被送至153医院抢救。

  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认为张某系电击直接导致呼吸、心跳停止。司法鉴定报告书死因分析意见也认为,死者心脏显著肥大,左心室壁显著肥厚,符合肥厚性心肌病或高血压脏病改变,属特殊体质,可在一定的电流作用下发生心电紊乱死亡。

  张某死后,他的家属将吊车车主张方林、介绍人张乙及房主沈国力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张某的身亡是由张方林、沈国力的过失所造成的,而张乙是介绍干活的人,也应对张死亡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遂要求张方林等3人赔偿张某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17万余元。

  谁该为这起意外事故负责?

  特殊体质的张某的死亡该谁负责?吊车车主等三方都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沈国力认为,他没有雇有张某,建房一事承包给了张乙并由张乙组织人员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吊车是张方林的,吊车司机也是张方林指派的,“和我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张某是触电死亡,则应当是吊车存在质量问题。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由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故此,张家应当起诉吊车的制造者或销售者。

  吊车车主张方林认为,张某在从事雇佣劳动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就算是吊车漏电,电流的电压不高,其他人摸摸只是有麻麻的感觉,根本没啥事。张某本来身体就存在问题,是特殊体质,就算触电死亡,也不应由他负责。

  介绍人张乙认为,他只是介绍人,介绍张某到沈国力家建房,与其他工人一样。

  吊车车主担责80%,房主担责20%

,张某的死亡与张方林的吊车装置漏电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张方林指派人员操作其吊车装置为沈国力家进行建房施工,双方已构成加工承揽法律关系。张方林应对其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沈国力明知张方林的吊车装置系拼装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让其施工,系存在选任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证据证明张乙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失,张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张乙自愿补偿张家损失7000元。

  张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数额过高,考虑到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赔偿张家丧葬费在内的9.3万余元;沈国力担责20%即2.3万余元。 线索提供 娟娟 明安 庆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