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当一步到位

发布时间:2019-08-17 23:23:15


  28日上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10月28日《大河报》)

  人身损害赔偿必须“同命同价”乃公民社会民权保障之基础要义。民有所呼,最高立法机关必须有所作为。我们知道,此前及当下,人身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只受最高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管辖,而“同命不同价”正是缘自该司法解释。

  但多数百姓有所不知,“同命同价”所依附的侵权责任法草案,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就作过初审,之后长达6年再无音讯,直到2008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换成“十一届”才开始二审,今次则系三审。何以如此,来自各地的阻力挡道。

  无奈,本次三审草案对“同命同价”作出妥协:“因交通事故、,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以上关于“同命同价”的法条(草案)表述模糊、刚性不足,且把单一的人身损害当事人排斥在外。,为地方法院在个案审理时预留了“自由裁量权”。

  我们说,建设法制国家,人身损害赔偿必须遵循“国民平权”的基本立法原则,也就是说,应该继续增补和明晰现有的针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若说一定要立法确保“同命同价”,那就必须一步到位。即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南北,不分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社会职业(务),凡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公民包括因损害致死者,都按同一标准实施赔偿。

  这样做的目的是先划定一条法律原则,在全社会建立起“同命同价”也即“国民平权”的司法理念,至于实际操作层面,难免出现部分赔偿责任方(人)无力承担全额赔偿的窘况,可同步在车辆使用、安全生产等环节,向车主和企业适量征缴赔偿基金的办法,实行赔偿金地方统筹,专门用于缺乏赔偿能力的少数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