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工地被打死雇主判赔17万元

发布时间:2020-08-02 09:38:15


  □记者 何中有 通讯员 王春生

  东方今报焦作讯 焦作一退休职工替在建小区看护工地时,因为琐事,被工地的另一看护人打死。昨天,,该院一审判决,雇主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160678.70元、丧葬费10467.50元。

  1942年出生的杨某,是焦作市链条厂退休职工,2007年8月,经人介绍到焦作市一家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小区照看工地。1971年出生的耿某也在看护工地。因工作琐事,耿某对杨某一直心存不满。

  2008年6月7日17时许,耿某因怀疑杨某将其看护的楼道房门锁盗走,在小区建筑工地32号楼前,趁杨某不备持木棍朝其头部猛击,将杨某打倒在地,最终致杨某死亡。约半个小时后,耿某在家中被警方带走。

  2009年5月,,以耿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

  2008年9月,,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死亡赔偿金160678.70元;丧葬费10467.5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杨某在建筑公司负责看护工地,与其形成了雇佣关系,杨某是在看护工地时被耿某用木棍打死的,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而对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因建筑公司不存在过错,且耿某已经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