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遭受损害责任谁担

发布时间:2019-08-18 18:20:15


  【案情回放】

  延平区某乡镇被告应某与原告应某燕(3周岁)系邻居。今年10月,应某因过节家中要请客吃饭,按照农村习惯,作为邻居的应某燕母亲叶某便主动到应某家帮忙煮饭,叶某因女儿年幼无人照料便将其带在身边在厨房帮忙。当日中午11点,叶某将刚煮好的粉干装入塑料桶中,放在液化气旁边的地上,便去做其他事。这时,另一被告小弟(1周3个月)被其祖母抱至应家厨房准备吃午饭。看见厨房内应某燕在玩耍,小弟即要求下地一起玩,其祖母将小弟放在地上,随即离开。11点半左右,待大人们到厨房准备吃饭的时候,发现应某燕与小弟一同跌入装有粉干的塑料桶中,跌入姿势为应某燕与小弟呈对向,应某燕是坐在桶内,面朝上,小弟则是扑下去,面朝下。经医院诊断为:应某燕全身多处热汤烧伤至疼痛,皮肤破溃。应某燕的母亲叶某认为应某燕是被小弟推入装粉干的桶内才被烫伤,遂将小弟与应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没有证据证明其跌入桶内系因小弟推其所致,且从常理判断,事发时小弟仅一周三个月,年龄较原告更小,身高较原告更矮,其如用力推一个身高、年龄均超出自己的人,用力后应向后仰而非前倾,故原告提出其跌入桶内系由小弟所推的陈述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应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母亲系为应某义务帮工,这种主动帮工未遭到应某的明确拒绝,故原告母亲叶某与被告应某之间形成了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但叶某在帮工期间,将年仅3周岁的应某燕一起带入正在忙碌、高温且对未成年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厨房内,对原告未尽到妥善保护的监护职责,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原告母亲叶某的行为是原告受伤的最大因素,叶某应对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一、被告应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应某燕经济损失2615.044元。二、驳回原告应某燕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存在的争议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什么关系?被告应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应某燕和被告应某之间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所谓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本案中,原告应某燕母亲叶某和被告应某之间之所以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原因在于:一是原告和被告是邻居关系,在应某过节请客吃饭时原告母亲到应某家中帮忙,符合我国的农村传统风俗习惯;二是原告母亲叶某到被告应某的厨房中帮忙时应某并没有明确拒绝。因此,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

  法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因被帮工人是受益的主体,帮工人受被帮工人指挥,所以应当承担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被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否则有违公平、正义。但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由帮工人自己承担。因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如果帮工人致人损害仍然要被帮工人承担责任,与民法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相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帮工人造成了对原告应某燕的损害,该损失与帮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原告应某燕应该得到被帮工人应某一定的赔偿。

  (胡明杰 邓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