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隐患惹大祸,引发70万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9-08-13 12:11:15


  沙区某公寓一食堂的液化气罐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使在此居住的12岁男孩小风(化名)全身烧伤50%,造成小风三处重残,终生受害,需要人陪护。小风将某学校、业主张×、实际经营者张××一并告上法庭。日前,,导致发生爆炸的结果,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液化气泄漏遇明火爆炸

  2008年6月8日下午5时30分,小风行走到某公寓一楼食堂大厅时,食堂的液化气罐连接胶管脱落,导致气体泄漏,遇明火爆炸,小风被烧伤后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小风全身50%为二度、三度烧伤,住院88天后出院。以后不间断地去医院就诊。事故发生后,经过有关专业部门勘察报告,事故的原因为:一、瓶组供气间共有4个50公斤钢瓶,通过胶管分别与汇流排连接,其中左侧与汇流排连接胶管脱落,造成液化气泄漏,遇明火爆炸。二、胶管老化,并且使用的不是专业燃气的胶管。 小风的家长代为聘请了律师,将被告某学校、实际经营人张××、业主张×告上法庭索赔。,经过司法鉴定,小风伤残等级为2级、4级、5级伤残,出院后终生需要人陪护。

  三被告推脱责任

  小风的委托律师认为,事故发生前,有人看到从楼上扔下一个烟头,导致存放在一楼的已泄漏的液化气罐遇明火爆炸,将原告烧成重残。原告认为,某学校于2004年在某公寓成立了学生食堂,将食堂发包给张××和张×经营,由于被告学校对食堂和学生疏于管理和教育,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和张×作为实际经营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以及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70余万元。

  被告某学校辩解说,我校从未在公寓成立学生食堂,也未发包给两名被告。发生事故的食堂负责人为张×、实际经营人为张×的叔叔张××,该食堂是个体工商户,与我校为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张×直接向某公寓支付租金,与我校无关。我校与张××仅存在供餐合同关系,即张××为我校学生提供用餐的便利场所。应由两个实际经营人承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赔偿责任。

  被告张××承认自己是食堂的实际经营人,张×名义上登记为食堂的负责人。事故的发生是由学校的学生扔烟头导致泄漏气体的液化气罐爆炸,应由被告学校赔偿原告损失。原告的母亲是我的远房亲戚,因其家庭生活困难,我让她住在我这里。我们免费为她提供吃住,原告母亲缺乏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对原告的监护,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张×的辩解观点与张××相同。

,被告张×为涉案食堂的业主,经营性质为个体。张××为食堂的实际经营人。小风母亲是食堂雇用的服务员,带着小风居住在食堂。小风在正常行走过程中无故遭到爆炸导致人身伤害,造成伤害的过错责任人应当赔偿小风损失。根据现场勘察报告,张××是食堂的实际经营人,在其管理食堂和维护食堂设施中,没有消除事故隐患,造成了食堂发生爆炸的后果,其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和两名张姓被告均主张事故是由于学校的学生乱扔烟头引燃泄漏的气体导致,但查无实据。同时,原告和两被告主张某学校是食堂的开办人和发包人,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相反,在食堂办理卫生行政许可证时,其经办人和登记的业主均为张×,性质确定为个体,因此对原告请求某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予以驳回。

  本月上旬,,被告张××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70余万元;张×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