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掉玻璃砸伤行人

发布时间:2019-08-02 12:30:15


  一块玻璃从6楼掉下砸伤行人,房东和承租人被判共同赔偿。,判令6楼的房东与承租人连带赔偿伤者8800余元。

  2009年5月31日中午,市民徐某经过无锡市滨湖区稻香新村8号楼时,被601室房屋掉落的窗户玻璃砸伤,致其右手手腕动脉破裂,被送至医院缝了数针。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要求赔偿。

  经查,601室房屋的产权人为熊某夫妻。2007年11月起,熊某夫妻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居住使用至今。房屋及相关设施的日常维护由王某通知熊某夫妻进行。庭审中承租方王某表示,自己不存在过错,徐某受伤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华网)

  以案说法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熊某夫妻作为601室房屋的产权人,未对房屋内的设施尽维修之责,王某作为601室房屋的承租人,长期居住使用该房屋,在使用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因此,房东与承租人应对徐某的损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