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站厕所起冲突 法官解心结

发布时间:2019-08-04 07:10:15


  因为抱怨厕所脏,王某与打扫厕所的保洁员发生冲突,被保洁员打伤手指。,要求车站及保洁公司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在二审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后,王某解开心结,撤回上诉。

  2008年5月,上诉人王某在某车站上厕所时,因为抱怨厕所脏,与打扫厕所的保洁员发生冲突,被保洁员打伤手指。事故发生后,保洁员所属的保洁公司及车站负责人及时将王某送至附近医院救治,经多次治疗王某被确诊为右手食指骨折。为证明自己的伤残程度,王某自行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之后,王某多次与保洁公司、车站就赔偿金进行协商,但始终没有结果,无奈之下,王某将车站及保洁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中,车站及保洁公司对王某提交的伤残等级鉴定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机构的选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鉴定中没有王某最初的就诊病历资料,。,但王某多次明确表示不同意重新鉴定,并在法官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拒绝参加鉴定。经对所有书面病历资料审查,鉴定机构做出了不构成伤残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重新鉴定的结论,判决车站及保洁公司按照各自的过错赔偿王某6000余元,王某不服,。

  二审法官经过详细的阅卷后,,。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法官多次约见王某及老伴,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让他们发泄心中的怨气,并且向他们讲明有关鉴定的法律规定,耐心细致的和他们一起分析案情,讲解相关的法律条文。最终王某解开了心结,心服口服地撤回了上诉,并在事后给法官寄来了表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