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携液氮乘公交引起恐慌

发布时间:2019-08-07 13:08:15


  本报讯(侯荣康徐蓓丽)朱某携带两瓶液体氮气乘坐43路公交车,不慎发生泄漏事故。沈先生疏散时被人挤出车门摔伤,遂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日前,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2.1万余元。

  去年10月31日下午,朱某受单位指派前往本市某公司购买生产所需液氮10升,并用两只普通热水瓶储存,乘上一辆43路公交车。行驶途中,朱某所携热水瓶被乘客不慎踢翻,瓶中液氮部分泄漏,引起车上乘客恐慌。疏散时,60岁的沈先生被蜂拥而下的人群挤出车门摔倒,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警方对朱某处以行政拘留10天。此后,沈先生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3万余元。

  公交公司事后支付了沈先生医疗费3.2万余元,可公司认为沈先生“定残”时已逾60岁,残疾赔偿金应按规定做相应扣除。

,法律规定公交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公交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沈先生人身伤害,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对双方所争议的项目经过认定和计算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