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将不再是梦

发布时间:2020-05-08 09:12:15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4月29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赔偿法》。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规定。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重大进步,完善了赔偿程序,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现行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法学界千呼万唤、老百姓翘首企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终于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肯定,长期缺席的精神损害赔偿终于大大方方地进入我们的生活,这是法治文明进步的可喜体现。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当人们受到精神损害时除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获得救济外,受害人请求经济赔偿也是一种途径。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因此,可以诉求精神损害赔偿以进行救济和抚慰。

  当然,精神损害赔偿不等同于财产损害赔偿中以等量的价值填补等量的损失,因为精神损害是难以用金钱进行精确计算的,精神赔偿不是单纯的财产补偿,而是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物质抚慰和对精神利益减损的补偿。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精神权益的民事权利救济,同时也对侵权人彰显了一定的经济惩罚性,以示制裁和训诫。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兼容了抚慰性、补偿性和惩罚性,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公民的精神权益,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对人身权特别是精神权益受到损害的一项重要司法救济途径。

  颇为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精神损害赔偿在中国是个颇为敏感的话题。人们的观点是,人的精神权利受到损害时,如果用金钱赔偿,就等于把人同商品等同起来,本身就侮辱了人格,贬低了人的价值。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法律中长期处于立法空白、司法操作难度重重的尴尬境地。不能忘记,2001年著名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就折射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尴尬处境。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曾在审议中的国家赔偿法修订草案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仅限于行政法领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 然而,“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的三重障碍,往往让老百姓很难通过国家赔偿得到多少实惠。笔者不能不赞同有专家的观点:它的教训远比经验要多。

  值得欣慰的是,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出现不少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2007年11月26日,“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清华教授女儿案”民事赔偿部分终审宣判,,改判赔偿30万元,。

  今天,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无疑具有重要的开创性意义。但是,,我们仍期待国家赔偿的范围还要不断的扩大,赔偿标准也要不断的提高,司法程序更要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