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与承包方仍应对受害雇员担责

发布时间:2019-08-25 15:52:15


  【案情】

  原告熊宏文。

  被告袁庆兵。

  被告安乡县安康乡仙桃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仙桃村委会)

  被告安乡县安康乡北河口中学(以下简称北河口中学)

  原告诉称,北河口中学所属的仙桃小学因年久失修,多处漏雨,2008年被告仙桃村委会经请示被告北河口中学同意后,由被告仙桃村委会负责承建了仙桃小学拆除重建工作。被告仙桃村委会将三栋教室拆除、新建工作发包给被告袁庆兵在内的三个村民, 2008年9月1日早晨7时许,被告袁庆兵喊原告到其所承建的安康乡仙桃小学去做小工,约定工资60元/日。9月2日下午4点左右,原告在房屋顶上拆屋时脚下的一根树檩子断裂,原告从4米多高的檩条上摔下受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到安乡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期间的8000多元医疗费已由被告袁庆兵支付,配置的价款1800元腰椎固定背架一副由原告自己付款。(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原告认为,仙桃小学作为被告北河口中学的分支机构,其教育、教学设施均归被告北河口中学所有。建校前仙桃村委会请示过北河口中学并得到其原则同意和默认,因此仙桃村委会是北河口中学建设仙桃小学的代理人,可将二被告视为该工程的共同发包人。被告袁庆兵是仙桃小学修建工程的承包人之一。原告熊宏文受雇于被告袁庆兵,二者为雇佣法律关系。原告熊宏文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袁庆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北河口中学和仙桃村委会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和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无建设资质的被告袁庆兵承建,存在重大过错。因此,二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当与被告袁庆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续治疗费3000元,护理费5400元,误工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4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680元,检查费210元,交通费422元,残疾赔偿金2342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2000元,合计53740元。

  被告袁庆兵辩称,原告到我处做事,是他自己要求的。第一天原告拆门,还弄了张门回去。第二天他继续拆屋,在拆悬壁(即木檩子上的木板)时经过多次提醒,要原告坐在安全的地方即没有拆悬壁的一边,原告不听从安排,坐在了拆了悬壁的不能承受压力的檩子上,事故发生是原告自己不注意安全造成,应该由其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袁庆兵已承担8612元的医疗费,不应再承担责任。至于背架钱,应由被告仙桃村委会承担。

  被告仙桃村委会辩称,村委会不应该作为被告,村委会没有喊原告做事,而且村委会与袁庆兵口头讲好了,安全事故概不负责。

  被告北河口中学辩称,当时修学校时校长讲了建校资金中学不负责,安全事故也不负责,学校建好后由仙桃小学使用,不办学时产权归村委会。中学不是工程的发包人、承包人,也不是施工管理人和校舍产权人,要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原告熊宏文于2008年9月1日在被告袁庆兵承包的仙桃小学旧房拆除工地做工,约定日工资60元。2008年9月2下午4点钟左右,在拆除旧房屋顶上的悬壁和檩子时,被告袁庆兵在现场指挥作业,原告站在已拆除了木板的檩子上,因檩子断裂,原告从檩子上摔下受伤,被告袁庆兵即拨打120将原告送到安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10月14日出院,原告在该院的医疗费用8612元已经由被告袁庆兵支付。原告自己付款购1800元的背架一副。后双方因损害费用的赔偿发生争执,原告遂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即申请医疗终结期、后续治疗费、伤残等级鉴定。在协商鉴定机构过程中,因双方意见不一,本院遂指定委托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认为,原告熊宏文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150天,护理1人90天,医疗终结期内,住院费按实际治疗费用计算,出院后门诊治疗费用约需3000元(含相关辅助检查费用)。

  另查明,仙桃村小学修建工作由被告仙桃村委会发起和主持,资金的筹集和旧房修建的发包也均由其操作。在仙桃小学建设过程中,被告仙桃村委会还安排了雷立武现场安全监工。仙桃村小学是被告北河口中学的一个分支,无独立的法人资格,被告北河口中学对所辖仙桃小学进行教学业务管理,中学设立总务处,负责经费管理、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工程建设的计划编制与管理、师生的福利待遇落实等工作。

  【审判

,原告熊宏文在被告袁庆兵承包的仙桃小学拆屋工地上从事有偿劳动,双方形成雇佣法律关系。被告袁庆兵应对原告熊宏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被告仙桃村委会将房屋的拆建工作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安全设施的被告袁庆兵,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对此被告仙桃村委会有选任过失,被告仙桃村委会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有重大过失,在拆屋作业时未注意施工安全,违背常识站在了已拆除木板受力较弱的木檩子上,檩子断裂导致从高处摔伤。被告作为雇主未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在于安全设施不到位,故被告应承担对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即承担85%的责任,原告应自负15%的责任。

  被告仙桃村委会在建设仙桃小学前曾请示被告北河口中学,该中学曾表示反对,并建议将仙桃小学与杜港小学合并合建,但该二村村委会均未接受建议仍分别出资自建校舍。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仙桃小学的校舍所有权应归仙桃村委会。被告北河口中学对仙桃小学的建设既未出资,也未参与管理,既不是承包人也不是发包人,故北河口中学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原告熊宏文对被告北河口中学的诉讼请求。、、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袁庆兵赔偿原告熊宏文各项损失37818.9元(不包括已给付的医药费8216元),被告安康乡仙桃村村民委员会对该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安康乡北河口中学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是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本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现就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作如下评析:

  本案由四个争议焦点:1、原告熊宏文与被告袁庆兵是否形成雇佣法律关系;2、被告仙桃村委会与仙桃小学的关系及被告仙桃村委会与被告袁庆兵的免责约定是否有效;3、本案责任的分担;4、被告北河口中学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