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长假游小心成购物

发布时间:2019-08-30 01:14:15


  导读:十一长假即将到来,上班族们都会选择在这个长假里好好旅游一番。而旅行社也借此次机会大展身手,一些“零负团费”、“负团费”等旅游方式出现。但是,这些“零负团费”、“负团费”的旅游到底是怎样的?小心出游变购物,放松变消费。

  前一阵,一段香港女导游李巧珍涉嫌强迫内地游客购物并辱骂内地游客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一石激起千层浪,一些游客遭强制购物事件纷纷浮出水面,“零负团费”、“恶导游”、“强制购物”等旅游典型问题再次成为公众谈论的焦点。

  游客如果在旅游出行中面对上述问题时到底享有哪些民事权益,又可以获得哪些救济呢?记者就此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进行了采访。

  加入零负团费,须重视知情权

  当前,部分旅行社以“零团费”甚至“负团费”吸引游客,实际上旅游过程几乎是全程购物,根本享受不到旅游乐趣。

  海淀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告诉记者,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未在旅行开始前通过适当的方式说明与游客利益相关的真实信息,而以“零负团费”为噱头作出引导游客上当受骗的虚假宣传,侵犯了游客作为旅游服务消费者知悉旅行花销真实情况的知情权,游客有权撤销或解除旅游合同,也可以请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游客遇到“零负团费”这样免费的午餐时一定要多加留心,注意查清该旅行社及旅行合同的以下信息:一、旅行社是否有合法旅游经营资质,即是否有旅游经营许可证、质保金交纳证明、旅游保险保证书、营业执照;二、旅游合同中对旅游内容及其他收费情况等内容是否清楚说明,例如,购物的地点和次数、住宿标准、交通工具标准、餐饮标准、自费项目等等。游客千万不能贪图便宜,而掉入了低价位、低品质的“零团费”陷阱。

  导游恶语相向,游客注意取证

  有些旅行社的导游为了挣更多的小费、佣金提成及回扣等收入,通常会采用各种方式向游客索要小费,或要求游客购买一定数额的特定景区或购物点的商品,如果游客拒不支付小费或购买物品就冷嘲热讽、恶语相向,谩骂或侮辱游客,甚至威胁不带游客到指定景点旅游。

  海淀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告诉记者,导游的这些行为构成了对游客人格尊严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也违反了旅游服务合同诚实信用履行的约定义务,属于违约性侵权行为,游客可以选择以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主张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