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车祸身亡 超龄不算工伤?

发布时间:2019-08-21 18:38:15


上班途中车祸身亡 超龄不算工伤?


52岁的徐慧芳来蓉打工仅两个月就在上班途中被一辆农用三轮车撞伤,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其子刘华东向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方以“死者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男性60岁,女性50岁,女干部55岁)”为由不予受理。刘华东求助于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工作人员认为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不能申请工伤的规定已过时,。

  遇车祸申请工伤成难题

  2006年11月15日中午12时55分,52岁的徐慧芳在上班途中被一辆机动三轮车(三轮车驾驶员当场逃逸,经查该车为被盗车)撞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徐慧芳来自简阳市三岔镇,是蜀汉园林有限公司修剪花草的工人,出事时刚刚上班两个月。其子刘华东找到公司,公司方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拒绝赔偿。

  2007年2月6日,刘华东向市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刘华东不服该决定,于3月15日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市劳保局的不予受理决定。受害人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24日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刘华东败诉。

  这是一起非常特殊的案件。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余明全说:“以‘雇佣关系’为由起诉,受害人受伤不在上班时间内;以‘侵权’为由起诉,驾驶员逃逸;起诉车主,肇事车辆属于被盗车。该案若得不到工伤认定,受害人就无法得到任何补偿。”

  劳保局不受理是按规定行事

  据了解,市劳保局依据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川劳社函[2003]261号文件,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文件规定,退休(含退职)人员和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其劳动关系不确立,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昨日,记者致电市劳保局工伤处,工作人员表示,市劳保局不受理刘华东的工伤认定申请只是执行上级部门的文件规定。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张懿邈解释说,这份文件是2003年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自贡市请示如何处理超龄工伤认定的复函,后省内关于超龄工人工伤认定一直依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代理人认定工伤有法可依

  作为刘华东一案的代理人,张懿邈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徐慧芳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张表示,认定劳动者为工伤的前提条件,一是劳动者与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必须发生了《工伤保险条例》列举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客观事实。他说,“徐惠芳与蜀汉园林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致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因此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日前,张懿邈以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名义,。

  律师于跃帮认为,省劳动厅的复函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可作参考。于律师表示,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但仍在工作的人很多,如果劳动部门不受理超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一些企业就会招用“超龄人员”且不用对他们负任何责任,劳动者的权益便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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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龄工伤认定各省市不一

  目前,针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一是明确规定不予受理的。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工伤不予受理。二是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受理的。如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给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国家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表示: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申请认定工伤的,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对于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符合其他有关受理规定的,可以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