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侵权企业仍“蒙查查”

发布时间:2019-08-30 14:32:15


来源:佛山日报

  本报记者吴礼晖北京报道

  在OEM(贴牌生产)企业集中地的广东,当前有不少企业正面临着尴尬的境遇:自己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别人的商标注册权,侵权货物一律由海关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此,、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王龙霞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涉外OEM的商标侵权纠纷应视具体情况分类处理。

  OEM企业遇知识产权难题

  王龙霞在调研中发现,广东的很多OEM企业经常遭遇一个难题,那就是涉外“定牌加工”的商标侵权。

  王龙霞说,同一商标在不同的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持有者,也就是说美国某个公司在美国注册一个商标,中国的公司可以在中国注册同样的商标。如果中国的某一企业接受了美国这一品牌产品的定牌生产,出口时,会被认定为侵犯了中国这个商标的持有者或相似商标持有者的知识产权,不仅要没收物品,还要罚款,这种情况给广东不少企业带来损失,尤其是OEM企业。

  “在这个过程中,国外委托方的商标权在销售国真实合法,国内加工方也履行了相应的审慎义务,双方签订的加工协议真实有效,产品全部出口,所以企业显得非常“冤”。”王龙霞表示,目前越来越多的此类案件,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涉外“定牌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和加工企业的权益。

  她举案表示,深圳恩同公司与佛山泓信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案,就是如此。史丹利公司是阿联酋“HENKEL”商标的持有人,该公司委托泓信公司加工机动车用卤钨灯,产品全部交付史丹利公司。泓信公司报关时,广州海关发现该批货物标注的“HENKEL”商标与深圳市恩同公司已经在同类产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认定泓信公司的货物侵权,给予没收货物,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OEM商标侵权要分类处理

  对于这一现象,王龙霞认为虽然合法,但并不符合我国国情,理由主要表现为三个。

  首先,OEM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贸易方式,目前OEM生产方式在我国蓬勃发展,如格兰仕、TCL、美的等企业,通过多年为国外厂家做OEM生产,迅速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已经成长为行业的领跑者。此外,贴牌生产方式仍是现阶段我国出口企业为规避贸易摩擦而选择的有效方式。

  第二,如果按照这一处理方式,那就是采取了较其他国家严格的保护标准。据悉,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对成员国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方面的强制性要求,是对进口的假冒和盗版货物进行查处,而对于出口是带有选择性的,我国的不仅将进口行为纳入行政执法范畴,而且对出口行为也进行了规制。

  最后,王龙霞表示,涉外“定牌加工”商标纠纷一律按侵权处理,可能为商标抢注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可乘之机。

  “虽然说企业在接订单时可以上网查证以避免这种情况,但因为商标相似或相近的判断没有唯一的标准,企业很难做出准确判断。”王龙霞说。

  为此,王龙霞认为,一方面要尊重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要回应现实的需求,以求在法律和事实间寻得一种平衡。她建议,对涉外“定牌加工”的商标侵权纠纷应视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对于那些不在国内销售的,允许发货人自行消除侵权标识,应当视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的不同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此外,由于商标权利属于民事权利,发生纠纷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协商解决,而不是简单的没收和罚款。

(责任编辑:吴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