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曾诉郭庆祥文汇报名誉侵权案终审判决

发布时间:2020-04-14 21:57:15


  曾经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范某诉郭某、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一案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令郭某向范某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郭某今天召开发布会表示,。

  北京一中院在判决书中称,郭某在《文汇报》发表的《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所有评论、批评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系文中所称"流水线"作画的创作方式,但该文并未主要围绕作品和其创作方式,从文艺评论专业的角度展开论述,而是转为对作者人格的褒贬。该文中使用的"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言,与文章所谈论的基本事实并无直接、必然联系,已超出了评论的合理限度。,构成对范某名誉权的侵害,并据此判令郭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北京一中院认为,文汇集团应对作者发表文章内容进行审核,但不宜苛求报刊出版单位把握司法裁判尺度,对文章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进行司法意义上的审查。鉴于没有证据证明文汇集团在对《郭文》审查中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文汇集团对刊载的文章未严格审核、存在一定过失"的认定欠妥,但最终认定文汇集团不构成名誉侵权正确。

  判决书还指出,考虑到艺术作品是作者创作行为的表达,对艺术作品的创作等现象进行评论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作者,故评论者在涉及对作者的评价时应把握善意、理性、客观的原则,不可借评论之名,贬损、侮辱作者人格,从而对作者名誉造成损害。

  郭某代理律师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某认为,判决混淆了文艺批评、学术争鸣与名誉侵权的界限,"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词有贬损之意,但贬损并不等同于侮辱。没有贬损就没有文艺批评,而文艺批评能够促进文艺的进步。同时,公众人物应当有容忍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批评的义务。

  富某担心判决结果会导致文艺评论者"人人自危",而不敢再进行文艺批评。

  背景:

  2010年5月26日,郭某在文汇集团出版的《文汇报》鉴藏版争鸣专栏发表《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一文,称有一位经常在电视、报纸上大谈哲学国学、古典文学、书画艺术的所谓大红大紫的书画名家,其实才能平平,以流水操作的方法作画;并用"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词对其进行了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