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发生关系,属婚内强奸

发布时间:2019-08-15 10:22:15


  核心内容:一男子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妻子将其告上法庭,法官认定这件案子属婚内强奸案,遂判决该男子犯了强奸罪,,缓刑三年。小编提醒大家,并不是领取了结婚证就可以为所欲为,结婚证不是侵犯妻子的许可证。

  事件:

  赌气出嫁女遭丈夫施暴

  2009年底,吴某与程某经人介绍相识,吴某对程某一见钟情,疯狂追求,但程某对他却越来越反感。最终,吴某博得了程父的欢心,程父逼女儿同意婚事,否则就寻死。程某一赌气,想结婚后再离婚,让父亲为强加给她的婚姻后悔,遂与吴某在2010年10月18日登记。领证当天,吴某理所当然地提出同居,却遭程某拒绝。此后,双方关系恶化,从未共同生活。

  2011年2月28日,程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但被驳回。双方均未上诉。当年10月28日,吴某酒后想到从未碰过妻子,觉得“憋屈”,于是到程某单位将她拉上出租车,带到自己住处用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争论:

  “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

  事后程某报警,吴某被抓获。2011年12月27日,。法庭审理中,“婚内强奸”是否成立却引发争论。

  有人说,因为夫妻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丈夫也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而且,,双方未上诉,说明双方已恢复到正常的婚姻状态,所以吴某有权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也有人说,虽然吴某二人属于合法婚姻关系,但仅有婚姻之形,不具备婚姻之实,他们的婚姻名存实亡。在这种不正常的婚姻状况下,吴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让妻子精神和肉体承受巨大痛苦,应认定为强奸罪。

  判决:

  结婚证不是侵犯妻子的许可证

  据办案法官介绍,吴某被以强奸罪定性,有几个理由。首先,双方虽然登记,但未过上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其次,强奸罪构成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强奸罪的行为对象是妇女,包括婚姻内和婚姻外妇女,未排除妻子。再有,国内也有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先例。

  当婚姻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此时,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另外,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