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的补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3 05:14: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免受侵害而行为人自己遭受损害时,因没有侵权人或者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行为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在受益的范围内予以适当的补偿。《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在行为人从侵权人处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在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具体体现。受益人不是侵权人,由其承担补偿责任并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对损害的分担。如果我们适用无因管理,那么对保护行为人,弥补其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利益损失就会远远不够。在该类案件出现时,我们应引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