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X林与贾X萍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9-12-07 23:14:15


D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孔X林为与被上诉人贾X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D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6)西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孔X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宣,被上诉人贾X萍及其委托代理人苏X、周X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3年10月17日,,甲方将位于自立路43号面积为180平方米临街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从2003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每月租金3500元,于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租金。合同约定,租赁期间,遇城市建设整体规划拆迁房屋的,应服从整体规划,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收回房屋,拆迁当月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租金。合同期满后乙方每年向甲方以递增 10%的租金缴纳,五年后甲方收回房屋产权乙方不得拆除任何装潢和室内物品(餐具、桌椅、床除外)。乙方应依约缴纳租金,逾期不缴的,除应及时补缴外,押金2000元甲方不再返还。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确需装修的,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由乙方负责装修安全并承担费用。合同终止后其所有权归甲方,甲方不承担装修费补偿,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租赁合同以外的场地,不得擅自转租、转让、分租或与他人调换等,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2003年10月,,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并办理了占道挖掘许可证、西陵公安分局关于同意施工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2002年3月10日,D市民政工业供销公司(甲方)与贾X萍(乙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甲方整体出售给乙方,甲方位于D市西陵区自立路43号一楼的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房屋产权证由乙方负责办理。2004年7月19日,贾X萍就上述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04年6月14日,D市社会福利发展促进会向孔X林发出通知,告知其租赁的房屋被贾X萍购买,同意从此时开始,房租由贾X萍收取,原合同内容不变。2006年6月之前,孔X林依约向贾X萍交纳了房屋租金。2006年6月之后,孔X林每月按照1200元的标准交纳租金。2006年10月,贾X萍单方解除与孔X林的租赁合同。

同时查明,2004年11月1日,由于D市建设商业步行街,D市房产管理局发出房屋拆迁通告,其中孔X林租赁的房屋自立路25号(即原自立路43号)属于拆迁范围,该房屋至今未拆除,也未得到拆迁补偿

原审认为,原告孔X林诉争自立路43号房产的搭建装潢部分的拆迁补偿系基于房屋租赁合同而享有的权利,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孔X林是否享有搭建装潢部分权属而得到拆迁补偿。D市民政工业供销公司与孔X林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后,贾X萍通过协议取得孔X林所租赁房屋的产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贾X萍成为租赁同合中的出租方且实际收取了房租。庭审查明,自立路25号(原自立路43号)房屋属于拆迁范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遇城市建设整体规划拆迁房屋的,应服从整体规划,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收回房屋。合同中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约定,可以视双方对搭建装潢部分补偿的约定,实际上也认可搭建装潢部分权属归出租方贾X萍所有。现该房屋遇到城市建设拆迁,根据合同约定,出租人贾X萍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全部之产权,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后,装潢所有权归出租方,出租方不承担装修费补偿,也说明了搭建装潢部分权属归出租方。综上,原告孔X林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孔X林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