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否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发布时间:2021-03-03 14:15:15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同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已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在留置权条件成立时就不能留置该物,例如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在定作人不给付加工费时,承揽人就不得留置承揽的标的物。这并不是否定了留置的法定担保性质,而是债权经协议自愿放弃留置权,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与债务价值相当的物作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