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104张照片状告丈夫与人同居胜诉

发布时间:2020-06-25 01:01:15


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有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往往比较难以认定,关键在于主张对方有过错的一方的取证难度大,因此这类主张往往因证据不足而不予认定。日前,,由于原告胡某将拍摄到的104张照片及光盘作为证据当庭进行了展示,,被告与人同居的事实得以确认,,判决有过错的被告黄某支付原告胡某损害赔偿金5000元。

原告胡某和被告黄某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0月结婚,次年10月生育一子黄某某。起初夫妻感情尚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感情逐渐产生裂痕,2004年12月,离婚诉讼,2005年2月被判驳回。此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


分居期间,胡某听说丈夫黄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多方打听,得知黄某与苏某某同居在泾县泾川镇环城东路的一处楼房的5楼501室。巧的是,胡某的父亲胡某某所住楼房正好与该楼房相近,并且从胡某某的住处还能看见该501室的阳台。于是,胡某某从2005年4月18日起至同年7月14日止,观察到黄某所骑摩托车基本上天天晚上都停放在该楼楼梯口,其所着单位制服经常晾晒于该房阳台上。有心的胡某某还用相机拍摄下照片共计104张。


2005年6月28日深夜至29日凌晨,胡某和其父等4人将黄某堵在501室内,看见黄与苏某某及其女儿一起生活,。同年8月1日,。,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庭审中,被告黄某同意离婚,但其辨称,在双方分居期间他只是与他人发生了两性关系,而不是原告所述的非法同居关系。


,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与他人同居生活的事实,原告作为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被告赔偿,而被告认为只是一般的两性关系,不构成非法同居,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时也对黄某某的抚养、双方的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承担一并进行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