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被法院强制执行,租客向法院or房东交房租?

发布时间:2021-04-26 11:05:15


  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租客本来应该按时支付房租,强制执行,,,不要付给房东。?这个问题要区分情况进行回答。

  一、实体法上的依据

  承租人基于房屋租赁关系向出租人支付房租属于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从法律上讲该合同义务。显然两者不符合抵消的条件,。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二、程序法上的依据

  1、强制查询(搜查等);

  2、强制保全(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等);

  3、强制执行(拍卖、变卖、划拨、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

  4、强制限制措施(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5、强制处罚(罚款、拘留)五种。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承租人必须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若未收到这两份法律文书,或者仅收到其中一份法律文书,。

  三、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出租人来说承租人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再次支付)。同时,可要求承租人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对案外人的异议,:(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总之,,,而且还可要求承租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本文系汤容滨律师原创,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