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护理医疗纠纷的护理过失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9-08-03 16:30:15


  护理医疗纠纷,是患者在医院接受诊疗和护理后,发生不良后果,并因此与医院就这些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性质及因果关系等方面产生的分歧或争议,是医疗纠纷中常见的一种纠纷。构成护理医疗纠纷的护理过失行为主要有:

  1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任用实习生单独从事临床实践或护理员从事临床医疗护理工作,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2护理人员擅离职守,致使抢救不及时,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3护理人员违反医嘱制度,或者对可疑医嘱照嘱执行,或者转抄、整理医嘱未查对导致错误,或无医嘱自行对症处理(抢救时,医师不在的除外),或者擅自改变医嘱,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4护理人员违反执行医嘱“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理后果。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品、剂量、浓度、时间、用法等等义务,造成用错药,或药物剂量、给药途径错误,致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5护理人员违反常规测试、巡房、注意观察病情变化等护理制度,致使抢救不力或引发并发症,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6护理人员在喂食、喂药、注射等护理治疗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7其他违反护理制度和技术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应当注意,虽有护理过失行为,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不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患者主张赔偿的,可依民法通则、合同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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