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调整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p>

发布时间:2020-11-14 00:54:15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山西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42号文件要求,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1200元的,调整到1200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060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0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8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6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7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5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30元。

四、资金渠道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或仍由企业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调整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按原渠道解决。

五、待遇审批

按本通知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用人单位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市工伤保险中心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六、其他

(一)按照原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规定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本通知执行。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

(二)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破产或改制,其破产或改制时核定的工伤人员经常性费用已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其经常性费用未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调整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

来源: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