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2010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p>

发布时间:2019-08-04 19:50:15


  5月23日讯:太原市将执行新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和伤残津贴。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月18日公布了这一决定,同时宣布新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2009年年底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包括符合条件的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和临时工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待遇后,其月伤残津贴仍达不到1100元的,调整到110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低于90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7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54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4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按此标准增加后,配偶抚恤金低于678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78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524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24元。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此次政策出台之前,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的人员,也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