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怎么赔?

发布时间:2019-08-31 15:58:15


  张某是一物流公司的货运司机。2007年5月份的一天,张某驾车到外地送货,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对方逃逸。张某虽经医治康复,但却留下了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做出责任认定,对方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张某所在公司及时支付。

  出院后,张某就伤残补助金及护理费、误工费等其他经济损失提出主张,要求所在公司承担。但公司认为,张某虽是在工作中受伤,但系交通事故,其经济损失应由肇事方承担;公司已为张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是仁至义尽,因此不愿承担其他损失。加之公司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公司亦未给张某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某对公司的意见难以接受,于是来到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咨询有关法律问题。

  律师评析: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车辆越来越多,加之有些人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致使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在这些交通事故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像张某这样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这样,就造成了工伤和交通事故相竞合。如果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工伤赔偿责任由单位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和交通事故相竞合的情况,单位为减轻自己的负担,往往把赔偿责任推到肇事方身上;如果肇事方逃逸或无赔偿能力,受伤员工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得到保护。那么工伤和交通事故相竞合的情况一旦发生,到底谁应负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法律规定,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因机动车事故肇事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机动车事故赔偿的,经有权机关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保险待遇。

,张某委托律师事务所就赔偿问题与公司商谈。经过办案律师的努力,公司最终承担了应负的责任,张某的经济损失得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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