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强行跳车身亡 雇主无过错赔60%

发布时间:2019-08-21 06:26:15


  雇主雇用的工人在返程途中发生意外,雇主虽无过错,但该不该赔,赔多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做出终审裁决:即由雇主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雇员朱某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缪某自身承担40%责任。

2004年4月24日,雇主李某雇用缪某和朱某等人从事建筑施工工作。同日18时,缪某和李某等人乘坐朱某驾驶的拖拉机,从工地返回家中。当拖拉机途经缪某家门口时,在车辆未减速慢行的情况下,缪某冒失强行下车,倒地后不慎被车轮碾压。拖拉机行驶至李某家门口停下后,李某和朱某才发觉缪某不见了,急忙返回寻找。缪某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缪某妻子等亲属将李某和朱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由雇主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雇员朱某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缪某自身承担40%责任。受害者缪某妻子不服,认为应由雇主李某和朱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提出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缪某受雇于雇主李某,在收工返回途中被拖拉机轧死。依据法律,应认定为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李某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雇员朱某驾驶拖拉机载客未尽安全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受害人缪某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具有重大过失行为,缪某作为成年人,具备正常成年人在相同情况下所拥有的一般辨别能力和危险常识,明知在车辆未减速行使时下车具有危险性,仍冒失强行下车,显然缺乏一个普通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已构成重大过失。依据《民法通则》,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由雇主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雇员朱某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缪某自身承担4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