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可领一次性赔偿金

发布时间:2020-08-22 17:33:15


  对于无营业执照或未经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员工,若受到工伤怎么办?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可领取一次性赔偿金,其标准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16倍。而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人员则可领取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并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一、如何界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答: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金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对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死亡的人员,支付一次性的赔偿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三、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其工伤医疗费用应如何处理?

  答: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该规定所称“第三人”是指工伤保险关系当事人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所称“工伤医疗费用”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为了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得到救治,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立法思想。

  四、哪些情况下,停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孙妍 市社保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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