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工伤赔偿程序

发布时间:2019-09-13 06:20:15


  社保工伤赔偿程序

  本文介绍社保工伤赔偿程序,工伤保险赔付行政诉讼、劳动仲裁、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复查、工伤认定复议等程序。

  工伤赔偿不是一步完成的。每一阶段有每一阶段的任务,千万不能混淆。

  一.工伤保险赔付行政诉讼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死亡证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社保部门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者不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

  3.时间未超过三个月。

  以社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死亡证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三。代理工伤赔偿民事诉讼

  条件:

  1.已经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对裁决书的裁决不服;

  3.时间未超过15日的。

  以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四。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

  2.治疗已经终结或者伤情相对稳定;

  3.留下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向地市级社保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医学专家进行鉴定。

  五。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条件:

  1.已经做出伤残等级鉴定:

  2.时间超过一年;

  3.单位或者社保机构认为伤情发生了变化。

  向地市级社保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医学专家进行复查鉴定。

  六。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条件:

  1.已经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对鉴定结论不服;

  3.时间在15日内。

  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七。不服工伤认定复议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或者已经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受理后超过60日不予答复的;

  2.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或者社保局认定不是工伤,受伤职工或者死者家属不服;或者对社保局超过60日不予答复不服;

  3.收到认定结论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时间未超过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