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的客观、公正

发布时间:2020-08-13 10:07:15


客观、公正是法律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提出的要求。所谓“客观”,是指专家组应当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遭受损害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科学、可靠的鉴定结论,以使得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遭受损害的实际情况在鉴定意见和鉴定结论中得到真实的反映。所谓“公正”,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参与者,应当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到不偏不倚,从而公平地维护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违客观、公正的要求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为了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做到客观、公正,法律规定从相关的制度上加以保障,比如劳动能力鉴定组成人员的广泛性、医疗专家任职条件的严格要求和专家组成员的随机抽取。但更重要的是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医疗专家与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的方式有两种,即当事人申请回避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医疗专家的自行回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医疗专家与当事人是近亲属或与当事人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客观、公正的,也应当认为他们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