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回家遭黑手 遇害女工伤认定难

发布时间:2020-06-21 01:47:15


  19岁的小军(化名)为午夜加班回家途中不幸遇难的母亲而在哭泣,他在房间里拉了一晚上小提琴。深夜,一曲曲旋律忧伤的哀乐回荡在夜色里。

  “姐姐遇难后,正在内地上大学的小军精神都快崩溃了,在这个世界上,他最爱妈妈,她却不幸遭此劫难。而一年过去了,姐姐遇害是否算工伤问题,仍然没有定论,我们想知道这是为什么。”近日,遇害者的妹妹,来到本报。

  2006年12月4日23时许,哈密三道岭煤业集团基建处工程师蔡女士,像往常一样加班后徒步回家。

  突然,一条黑暗的胡同内窜出一名年青男子,他用绳子勒住蔡女士的脖子,将蔡女士拖至附近一旧楼处,抢走其挎包内400余元现金、一部红色三星手机和工行卡等财物后,逃往内地。

  蔡女士的妹妹说,事发当晚,姐姐未回家,家人预感到可能出事了,大家分头寻找。半个月后,凶手被抓获,他供出姐姐尸体埋在三道岭电厂煤堆中。

  工伤认定犯难

  事发后,他们去姐姐单位,替姐姐申请工伤认定。当时得到答复:,再认定蔡女士是否因加班直线回家途中遇害的。

  就这样,一晃快一年过去了。去年底,,。

  随后,蔡女士的妹妹拿着相关材料到姐姐单位要求认定,单位出了相关证明,并表示单位会出面去申请。

  到今年3月份,蔡女士的妹妹终于拿到全部资料到哈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时,才被告知,已过申请时效,不予立案

  “等了一年多,最后却只等到这个结果。”蔡女士对记者说,姐姐是为单位工作遇害的,为啥不能认定为工伤?

  认定存在争议

  像蔡女士这种情况,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记者特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刘姓工作人员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属于工伤认定范畴,而蔡女士案是一起刑事案件,不属于工伤认定情形之中,其家人只能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民事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单位超出时间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在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

  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雷:我认为本案中蔡女士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上下班必经之路为“工作场所”的法律延伸,即上下班必经之路亦为工作场所,在工作场所因受暴力侵害而死,当然算因公而亡。另外,蔡女士是因加班后回家途中遇害,而劳动者从工作岗位回到家里,这才意味着一天工作真正结束。

  蔡女士下班回家途中遇害,其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认定不成后的过错赔偿。首先单位在一位女性工作到午夜,而没有想到派车或派人护送其回家,从这一点上,单位未尽到基本的看护责任,所以单位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一半费用给受害者家属。

  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法律系主任陈彤:个人而言,我倾向于李雷律师的意见。因为劳动法就其立法本意而言,就是要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局限于法条中某些狭窄的词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