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管理员遇车祸身亡是否算工伤?

发布时间:2019-08-23 03:51:15


  这是一起非常特殊的案件,村计生管理员在镇政府开会、吃完饭后,返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如果是公务员或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算工伤,但村计生管理员算吗?,死者家属将澳溪村委会和莲花镇镇政府告上了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8.8万余元。

  法庭上,争议的焦点在于这名计生管理员会后车祸身亡,是否属于工伤。12月22日,,判处同安区莲花镇政府和澳溪村委会各补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近3万元。

  缘起

  计生管理员车祸身亡

  原告叶花盆的丈夫陈有景是同安区莲花镇澳溪村村支委、村出纳以及镇、村计生管理员。村委会每个月支付的工资为650元,镇政府给其作为兼职计生管理员的工资是每月500元。

  2009年1月17日,陈有景到莲花镇镇政府开计生年会。当天下午2时,他驾驶摩托车行驶到莲花镇窑市村路段时,摩托车冲出路面碰撞行道树,他当场死亡。

  焦点

  是否算工伤引发争议

  如果是公务员或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算工伤,但是,镇、村计生管理员既不是公务员,又非企业雇员,只是兼职人员,往往没有聘用合同,他们的死亡能否算工伤?

  事后,叶花盆多次找当地村委会和镇政府领导,要求对陈有景的身亡给予相应赔偿,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没有得到支持,她于是将澳溪村委会和莲花镇镇政府告上法庭。法庭上,两被告均认为其不应列为被告,“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死者死亡的原因是完全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而且,由于镇政府之前为死者缴纳了人身意外伤害险,死者已获赔12万元。

  判决

  两被告应补偿死者家属

,本案中,陈有景作为镇、村计生管理员,被告澳溪村委会及莲花镇政府各发给其部分工资,其工作职责是协助镇、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事发当天,陈有景参加计划生育工作年终例会是履行计生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会议结束后他从莲花镇政府出发回澳溪村,也属于履行该职责行为的延续。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陈有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死亡,莲花镇政府和澳溪村委会作为陈有景开展计生管理工作的受益人,对陈有景的死亡给其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进行相应的补偿。同时,陈有景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2月22日,。

  说法

  此类事件凸显法律盲点

  一法学院副教授指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计生管理员不属于上述对象范围,因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劳动法》规定的工伤和工伤保险,主要是针对企业、个体经营户和民办非公企业这三类用人单位,因此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之下,计生管理员因村、镇里公事受伤难以认定为工伤事故。

  计生管理员在执行村里事务时受到损害,。此类事件也凸显了我国法律上的一个盲点,计生管理员在执行公务时,如受到人身损害,目前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使他们得到足够的补偿。但从道义上来说,作为镇政府和村委会对其工作人员的家属所面临的不幸遭遇,也可考虑伸出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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