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早退回家途中发生事故,算工伤吗?

发布时间:2019-10-26 02:43:15


  董某深夜提前下班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意外身亡。死者的近亲属遂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人社局以员工早退,不属于下班时间,作出了不属于工伤的认定。死者近亲属与工伤认定机构由此引发纠纷,,仍不服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那么,下班早退途中出车祸,到底算不算工伤?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

  一、下班早退发生事故,人社局是否如认定为工伤?

  董某是一家公司的保安,按照公司《门卫保安管理制度》规定,保安的工作时间为:早班7时至15时,中班15时至23时,晚班23时至次日7时,保安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考勤制度和排班表值班,如个人有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上班,需请假由公司统一安排。食品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下班的视为早退,迟到或者早退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职工本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

  人社局综合取得的各项证据材料,认定董某正常上班时间到23时,董某未经单位同意于22时25分左右骑自行车离开单位,不属于职工正常的上下班范畴,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即董某在本次事故中导致的死亡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据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董某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二、最高院是否支持近亲属认定为工伤的诉求?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一审、。郭某等三人不服判决,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院认为,董某系在公司任保安一职,该公司对门卫保安上下班时间有明确规定。董某案发当日正上中班,规定的下班时间是当日23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当日22时25分,故董某提前下班时间至少超过35分钟。

  以上事实,人社局在工伤认定阶段对食品公司保安员冯某、徐某以及郭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均能够证实,也能与董某和食品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每日工作八小时”的约定、该公司的《门卫保安管理制度》及《员工手册》等相印证。,认定董某提早下班属于擅自离岗行为并无不当。

  董某作为保安人员在工作时间擅自提前离岗超过半小时以上,已超出了正常、合理的“下班”时间。郭某等3人的再审申请不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故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未支持董某的工伤认定。

  综合以上,员工擅自离岗,非正常下班途中遭遇事故身亡,不算工伤。以上的内容由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可以帮助得到各大网友朋友。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前来咨询。我们会为您解答疑惑。

(责任编辑:王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