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9-08-18 17:14:15


  发生工伤事故是我们都不想看到的结果,发生工伤事故要积极申请赔偿,如果不赔偿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但是诉讼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诉讼时效也有中断的情形,那工伤认定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工伤认定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

  工伤认定申请存在期限(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诉讼应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时效)中止、中断的依据,劳动者未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但在一年内提起过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诉讼,生效的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或判决结论产生后一年内,工伤认定部门应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理由是: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是劳动关系已经明确、用人单位已经确定。劳动关系已经明确的条件有三:一是劳动者与建筑单位(或劳务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已载明了用人单位。二是劳动者与建筑单位(或劳务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建筑单位(或劳务公司)已出具书面证明,承认自己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三是经过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诉讼,已生效的仲裁诉讼文书结论已确定建筑单位(或劳务公司)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对自己的用人单位名称并不知晓,劳动关系并不明确,用人单位是谁并不确定,只能在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诉讼结论产生、用人单位确定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在劳动关系不明确、用人单位不确定的情况下,确认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名称,工伤认定部门也不会接受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更不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2、设立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的目的,一是督促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二是便于工伤认定,避免因时间流逝造成证据灭失,防止工伤认定争议。因此,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属于请求权范畴,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工伤认定申请期间有别于只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而类似于诉讼时效。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应当与诉讼时效一样可以中止、中断。尽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未明确规定1年申请期间的中止和中断,但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9号,2005年2月1日发布)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虽然该复函仅是明确了不可抗力可以构成1年申请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没有表明是否还具有其他类似中止、中断的情形,但是,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上看,应当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1年的申请期间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应认定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不能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作出对劳动者而言属于不可抗力。劳动者由于该不可抗力阻碍了工伤认定申请,障碍消除后理应恢复工伤认定申请期间。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中断的法定事由。依《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可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1、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之保护。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但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不构成提起诉讼,因而不能使诉讼时效中断。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于诉讼外主张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可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之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调解委员会作出,其效力并无二致。

  权利人主张权利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合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3、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作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这种表示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到确定,使诉讼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使时效中断。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皆构成认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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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