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关于调整2009年度市区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2 05:52:15


关于调整2009年度市区工伤保险
定期待遇的通知
连劳社发〔2009〕175号


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规定,对市区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

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

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

本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项目: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抚恤金。

三、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

按伤残等级一级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月增加190元,三级每月增加182元,四级每月增加173元。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分别按每月不低于156元和140元增加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等级,完全护理依赖每月增加11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月增加93元,部分护理依赖每月增加7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009年6月30日前已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养老保险政策增加养老金;对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第三条项调整。

四、从2009年7月1日起,以上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按月2183元计发。

五、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增加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支付。

六、各县按照规定制定本地调整办法。

七、本次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