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降低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高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9 22:58:15


  晋煤办社保发[2006]537号

  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发[2004]33号文件的要求,全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已启动实施一年多时间,从整体情况看,运行平稳、态势良好,对煤矿工伤事故的处理在经济补偿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体现了煤矿企业互助共济的精神,增强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但是,由于补偿水平低,企业与职工普遍反映较大,尤其距省政府晋政发[2004]44号文件有关煤矿发生死亡事故,赔付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存在一定差距。为此,按照省政府晋政办发[2004]33号第四条规定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决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征缴费率和补偿标准作相应的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重点煤矿费率下调50%

  根据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水平高、工伤事故少,且工伤职工待遇随着工资额的逐年增加而提高的特点,将费率由原来的4‰下调为2‰,即缴费额维持原标准120元/人/年不变,赔付额由原来的3万元增加为6万元,伤残待遇仍按原规定的等级标准同比上调。

  二、乡镇和地方国有煤矿费率分别下调37.5%、16.6%

  乡镇和地方国有煤矿的缴费率由原来的8‰、6‰(乡镇矿240元:3万元;地方国有矿为180元:3万元)统一降低为5‰(300元:6万元)。补偿标准由原来的每人3万元增加到6万元。费用征缴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40元、180元统一增加到300元。伤残待遇按原规定的等级标准同比上调。

  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标准调整后,加上工伤保险一次性补偿金6--7万元,工亡职工家属一次即可领取补偿金12万元以上。有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工亡职工,其家属还可另外享受工伤保险每月支付的抚恤待遇。

  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6年8月1日零时起执行。此前已按原规定缴费率为井下职工办理了保险的企业,应按原签发的保险凭证到期日的剩余时间,分别按每人每月补差(地方国有矿 10元,乡镇矿5元)收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以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公平。

  三、几点具体要求

  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按照《煤炭法》有关“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土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要求,并结合我省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多、作业风险高、群死群伤事故频发等特点,建立起来的一种以企业互助共济为基础的安全保障制度,是实现政府以人为木、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执政为民重要思想的体现。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实践证明,广大煤矿职工和社会各界普遍认可与赞同;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土作,确保煤矿工伤事故补偿工作的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1、继续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办社保发[2004]992号文件的各项规定,扎实推进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广覆盖,扩大参保范围。各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党政一把手都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和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严格执行省煤炭局2006年下发的晋煤办发[2006]2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本地区本单位的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2、各类煤矿企业在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企业年检换证时,对企业是否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了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准入条件之一。根据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办字[2006]92号"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补充规定",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县以上国有煤矿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须由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供参保缴费证明材料;乡镇及其他煤矿在办理煤矿生产许可证时,由各市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代办机构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经各市煤炭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查核发。

  3,为落实省政府晋政发[2004]44号文件规定,临汾市实施的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有关事项(临煤工发[2005]181号文),暂可继续运行。

  4、山西煤炭社保局作为全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其职责规范办事程序,做好赔偿服务的每一个环节,诚信、高效的为企业、职工服好务,取信于民,为煤矿企业工伤事故的妥善处理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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