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整形起纠纷 法官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2 15:42:15


  “感谢法官,我原以为永远也拿不到这个整形美容手术纠纷赔偿款了呢…”3月8日上午,立案庭法官手里接过整形美容手术纠纷赔偿款1300元时,一个劲地说着感激的话。

  原来,赵mou是大新县一个爱美的女士。其花费1300元于2010年8月11日到大新县城xx经营的美容店接受两个项目的美容整形手术:纹全唇及纹眼线。术前该店美容师告知赵mou:纹唇术于术后7天唇色鲜红、润泽、所纹眼线呈黑色,并承诺与宣传彩页效果相同。但术后7天,赵mou发现只有上唇2借、下唇一节上色,眼线还不着色,与宣传彩页效果相差极大。xx告知赵mou唇色不匀称,未显效果是赵mou处于女性生理期原因,须再等一星期。然而,直到现在依旧未见效果。术后,赵mou唇部就出现严重结疤脱皮现象,眼睛一直持续干痒、有异物感、视线模糊。

  2010年9月2日,赵mou到医院诊治,诊断结论为:口唇结疤炎;眼部结膜炎引发视力下降。2010年11月23日复诊,诊断结论为:双结膜充血、乳头肿泡、屈关不正。赵mou在大新县人民医院治疗费50院。后续治疗费用2000元(激光洗唇线费用)。赵mou接受美容手术之前从事销售行业工作,美容手术的失败导致唇部结疤脱皮,唇膜变薄,不能使用任何口红类的化妆品修饰,眼睛视线模糊,妆容不完整及视力低下让赵mou没有信心再去面对顾客,赵mou不得不停止销售工作。2010年8月25日后,赵mou发现美容术与预期效果相差甚远,甚至于毁容,便几次与被告xx协商,要求退款,遭拒绝。手术的失败造成毁容给赵mou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赵mou要求xx应赔偿烨精神抚慰金2000元。。

起诉材料当天,因为赵mou与xx均在县城居住,立案法官即传来双方做诉前调解

  3月8日,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于2011年3月8日前一次性履行给付原告赵mou人民币1300元,原告赵mou则自愿放弃其余款项的权利。

  双方签字过后,xx即当场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主动将1300元交到主办法官手中,由主办法官转交给赵mou。至此,因整形美容手术纠纷引起,拖了近半年之久的赔偿款,,终于在三八节划上圆满的句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