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损失案例

发布时间:2020-05-18 07:12:15


  医疗事故赔偿损失案例
  案情介绍:2001年1月1日,我因腰椎间盘突出和椎管狭窄,左下肢疼痛,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术后,左下肢疼痛依旧,且左腿肌肉明显萎缩,行走艰难。一年后即2002年1月11日我要求医院作医疗事故鉴定,1月25日,医院依据所谓的“原始手术记录”,作了未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1月29日我向医院出示了二份截然不同的手术记录后,医院做出了“鉴定补充说明”,但仍未承认是医疗事故。我向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2月15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知我,仍不能确定构成医疗事故,我不服要求重新鉴定。3月5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经过重新鉴定,做出了“三级医疗技术事故”的结论。我依据医疗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要求医院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6.5万元。医院认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最高补偿3000元,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差距较大,协商不成。请问:我的要求是否合理?我要怎样才能讨回公道?

  读者:丁元浩

  丁元浩读者: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35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4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造成消费者的你人身伤害,致残终身,依法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医院说补偿3000元显然是不足以补偿你的损失,至于是否赔偿6.5万元要根据有关的规定计算,为使问题合理合法的尽快解决,你可到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请求依法主持公道。

  点评:病历是医院用来进行医学研究和病例分析的重要医学资料,也是病人确切了解自己病情的依据,它对患者以后的治疗有极高的参考价值。知情权是消费者基本的权利,消费者在医疗过程中无疑享有知道诊疗活动过程的权利,患者及其家属有权了解并掌握全部诊疗活动过程的权利,患者及其家属有权了解并掌握全部诊疗经过的真实情况。医院向消费者丁某提交了两份截然不同的病历和手术记录,属擅自更改,违背了有关规定,是医德问题也是一种欺骗行为。

  医疗服务是近年来消费者投诉较多的一类,患者与医疗单位相比是弱者,医疗服务又不同于其他服务业,它直接关系到患病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医疗事故纠纷的投诉,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人认为医院本身是公益服务,患者不能算消费者。出现医疗事故,应由医院本身解决,或由卫生主管部门解决。另一部分人认为,医院和患者的关系,,患者花钱治病,接受医疗服务,是一种特殊消费行为,当然是消费者,既属消费者范畴,就享有《消法》赋予的权利。在我国患者很多是农民,他们自费看病是消费者,同样,公费医疗的患者也是消费者。医院并非免费服务,医院的经费靠上拨的占少部分,绝大部分是创收得来的,因此医院具备了服务者的性质。患者就是消费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任何人不能侵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