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医院院长买药受贿 百余万财产来源不明获刑

发布时间:2019-08-16 23:20:15



  原某某厂职工医院院长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日前,,,合并判处被告人王某11年半。

  案情:院长利用职务便利吃回扣

  现年46岁的被告人王某,原系中核集团公司某某厂党委委员、某某厂职工医院院长。1984年8月,大学毕业的王某成为某某厂职工医院的一名外科大夫,2005年4月至案发前担任中核集团公司某某厂职工医院院长。2005年3月31日,甘肃法尔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了能和中核集团某某厂职工医院建立稳定的业务关系,对时任院长的王某口头许诺:要用钱的话去拿。自2005年至2008年,法尔亚公司与该院发生药品购销关系358万余元。2008年夏季的一天下午,张某在其办公室内送给王某现金12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从2005年3月开始,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药品合作为由,从兰州新光药业有限公司、兰州旭东药业有限公司收受药品回扣。在侦查中,检察机关依法搜查了王某的住宅和其妻子的办公室。查实王某家共有现金、银行存款、房产、商铺财产价值合计人民币294万余元。除去王某受贿所得22.6万元及其家庭的合法收入,共有139万余元和美金3000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一审:两罪并罚判处11年半徒刑

,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药品合作为由,收受药品回扣,受贿22.6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王某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一百多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王晓刚) 来源:兰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