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车辆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的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07 20:02:15


本《办法》特别规定: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除了对肇事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对该车辆单位给予罚款、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相应处罚。

具体规定如下:造成人员死亡的,每死亡1人,对驾驶员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车辆单位,处以8000元罚款;对驾驶员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车辆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驾驶员应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车辆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

造成人员重伤的,每重伤1人,对驾驶员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车辆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驾驶员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车辆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驾驶员应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车辆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造成物损的,每损失10000元,对驾驶员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车辆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驾驶员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车辆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驾驶员应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车辆单位,处以800元罚款。

对于1起事故引发多种后果的车辆单位,可以进行合并处罚。但重大事故的累计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特大事故的累计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特大交通事故中,对于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以上(包括主要责任)的车辆单位,,并可对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处警告或200~1000元罚款。
被处罚的车辆单位不得将罚款转嫁至肇事驾驶员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