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物业管理协议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9 16:19:15


  核心内容: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后又不履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物业纠纷处理的知识内容。

  案件回放:

  我市某物管公司诉称,业主杨某与房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与房开公司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交纳了前期物业管理费,但之后拖欠物业管理费共计1364元迟迟未交,期间物管公司向杨某多次下发《物业管理催费收单》。根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判令杨某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业主杨某认为,双方确实建立过前期物业管理关系,但物管公司未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所以拒交物管费。杨某说自己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入住后小区纯净水系统、智能化设施逐步投入使用,如果在规定日期未能达到使用条件,买受人可按比例不承担物业管理费用(每项20%,限于未达使用条件前)。

,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物业管理服务涉及到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物管公司为作为业主的杨某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杨某就应当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而杨某以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如未能实现智能化设施投入使用,买受人可按比例不承担物业管理费用”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中所约定的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杨某认为房开公司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应当按照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以此拒绝向物管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

  律师释疑:

  物管纠纷是近年来“涉房”纠纷的一个新热点,此类纠纷主要集中在物业管理费的欠费追讨问题上,欠费原因以房开公司遗留问题、物管服务不到位等为主。然而此类案件为何多数判定业主败诉?很多业主认为,房开公司与物管公司是“父子兵”的关系,因此常常将与房开公司的矛盾引申到物管公司,实际上,房开公司违约与是否向物管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两个法律范畴,业主应区别对待。业主对于房开公司的遗留问题提出异议或者对于物管服务不满意,均可通过诉讼形式解决,但不能以此拒交物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