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变更监护权

发布时间:2019-12-01 00:41:15


律师:
  我哥哥嫂嫂是个体户,育有一子陈某。2000年两人在进货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双双去世,当时陈某才6岁。哥嫂去世后,留有遗产8万多元,由于陈某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而当时我又在新加坡打工,陈某亲属中适合而且愿意担任陈某监护人的就只有其舅舅林某。经居民委员会同意之后,便由林某担任陈某的监护人。

  2002年5月,我从新加坡回家,发现林某有炒股行为,并已从陈某继承的8万余元中拿走了4万元去炒股票,且还亏了一部分钱。为此,我提出反对意见,而林某认为他拿陈某的钱去炒股票也是为了替陈某增值。我不同意他的说法,便提出要变更监护人,由我来担任陈某的监护人,可是林某硬是不肯。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陈女士陈女士: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林某作为陈某的监护人,除了为维护陈某的利益之外,无权对其个人财产进行任何处分。该条第3款又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林某将陈某的财产拿去炒股票,还亏了一部分钱,其行为已侵害了被监护人陈某的合法权益,给陈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林某赔偿。你作为陈某的姑姑,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即是有资格担任陈某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因此,监护资格,改由你担任陈某的监护人。

  律师 蔡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