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治疗时,孕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射禁用药品,责任在谁?

发布时间:2020-02-08 17:25:15


问:一女孩,未婚先孕(两个半月的身孕),由于身体有病(宫颈糜烂),需要冶疗。由其男友母亲陪同去医院,男友母亲对病人说只是去消炎。医生在没有征求病人的情况下(其男友母亲对医生说过不要这个孩子,但没征得病人同意),注射了左氧沙星及其它对胎儿有极大影响的药品,造成的后果就是胎儿必须做掉。病人本人是要留下孩子的。这种情况谁应该负责,要负什么样的责任?

答:应该是医院负主要责任,明知对方怀孕,却故意给对方注射有影响婴孩的药物。导致孩子必须拿掉。医院属于侵犯了该女子的生育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男友的母亲在未征得孕妇的同意,擅作主张,对医生说不要这个孩子,使医生给孕妇注射了对胎儿有极大影响的药品,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