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不仅要充分告知患者 还要提前

发布时间:2019-08-28 15:15:15


医生不仅要充分告知患者 还要提前

案情介绍:患者,男,75岁,曾在2008年因左股骨骨折在医院行骨折闭合复位PFN(交锁髓内钉)内固定术。今年7月,患者在女儿的陪同下,到医院门诊,询问医师是否可以取钉,门诊医师检查后将患者收入院,择期手术。

  手术日10时,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取钉内固定术。术中,医师取出交锁钉两枚及近端股骨颈钉一枚后,发现主钉及远端股骨颈钉无法取出,尝试多种套筒并请主任上台指导手术后,仍无法取出这两枚钉。至15时,医师告知家属主钉和远端股骨颈钉无法取出的事实,经家属签字后放弃手术。术后患者出现了左侧臀部压疮,行切开引流术,住院一个多月。

  患者家属认为,术前主刀医师承诺手术只需1个小时,但手术耗费了5个小时,钉子却没有取出,而医师在手术前也未告知钢钉可能无法取出。患者年迈,术后卧床又导致臀部感染,遂要求医院赔偿8万元。

  医方认为,放弃取钉是经家属签字同意的,而术前的知情同意书上已经写明了该手术本身就可能有多种风险,其中就有取钉不成功的记载,臀部化脓感染属手术并发症,医方并无责任。

  告知替代方案便于患方选择

  《侵权责任法》第55条指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同时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替代医疗方案是指在手术非手术、可逆不可逆、保守非保守等相互冲突,选择“我”就排除“你”的治疗方案前,医师必须进行综合评估,并将可选择的治疗方案向患方做出阐述和解释。本案中医师在拟定手术前,必须将患者的病理、生理情况做比较分析、综合评估后,将可选择的替代方案:手术方案(取内固定)与非手术方案(不取钉,仍让髓内钉留置体内)均告知患方,使其充分理解手术的风险以及非手术的远期影响。

  术中遇突发情况要第一时间告知患方

  本案中,当医师在发现主钉及远端股骨颈钉无法取出后,尝试的方法是采取多种套筒取,并请主任上台指导手术,没有考虑是否会取不出,这是典型的单向思维。在手术中遭遇突发情况时,一定要及时向患方告知突发情况,将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告知患方,既充分尊重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同时也是有效的自我保护。时机的选择非常重要,如果手术结束时才告知家属,医患双方会可能会因此导致冲突。

  术前告知切忌流于形式

  术前告知往往流于形式,致使术前告知的目的被淡化甚至消失。术前告知的目的是使患方充分了解手术的风险和可能实现的获益,同时也为医方在术中、术后突发事件的处置留有余地。不可能所有的手术都一帆风顺,术前知情谈话实际是非常好的前置程序,一个好的医师,必定也是在医患沟通上非常到位的医师,因为医患关系也是一种人际关系,忽略这点只会让医师的工作压力不必要的增大。

  门诊和病房须双向沟通

  门诊很大一部分职责是将那些无法在门诊治疗的患者收入院,从本案可以看出,患者在女儿的陪同下到门诊就诊时,目的是咨询是否需要住院取钉,此时门诊医生的解答应该是让患者明白这个手术是否可行,尤其应该客观地评估78岁的患者是否有手术必要,并对患者告知手术可能的风险,由患方自行选择。如果到病房后,医师再告知患者可以不取钉,患方一定会认为门诊医师失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门诊和病房之间必须及时双向沟通协调,用一种标准向患者解释并处理医患关系。

  最终,医方考虑本案因替代方案告知不足,术中告知不及时,免除了患者部分医药费,并给予1万元补偿。很多医师不能理解这个结果,但问题的解决往往是要考虑一定的前提条件,法律规定应该达到何种告知程度医方就一定要严格履行,因为我们要面对的是医患关系,而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实现医疗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