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跨地点行医

发布时间:2021-01-20 23:14:15


执业医师跨地点行医

一、现有法律法规对执业医师执业地点的规定及存在问题

1.《执业医师法》1规定,执业医师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注册,。2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3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4但《执业医师法》未对“执业地点”的含义进行界定;也未有条款明确规定禁止异地执业。从法理上说,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即合法。因此,可以推论《执业医师法》是允许异地执业的。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5规定,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6又规定,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7单从这两个条款看,执业医师可以在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执业,即允许兼职。但《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又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8这表明执业医师执业只可以在同省的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兼职。如果是跨省,则在办理变更执业地点的注册手续时,其原执业证书将被收回,重发新的执业证书。因此,该规定实质上是不允许医师跨省执业,而《执业医师法》未有明文规定禁止异地执业,因而该规定有超越《执业医师法》之嫌。

3.《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均规定,境外人员的注册和执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9这表明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只适用于中国医师。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0外国医师来华行医可以受聘多个单位,11而且这些单位可以在不同地区。12外国医师来华行医的注册地为设区的市以上卫生部门。13而《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中国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14这些规定,显然比对国内医师要宽松,外国医师可以异地执业,而没有跨省与否的限制;可以受聘多家医疗机构;且注册地为市级,比国内医师的县级注册地要大。这导致外国医师在中国可以合法地在多家医疗机构执业,而没有跨省与否的地域限制,而中国医师却限制重重。这种对外国医师的超国民待遇显然与我国入世后应遵循的国民待遇原则不符。

二、与现有法律法规对其他类似专业人员的执业规定相比较

从性质上说,执业医师与律师、会计师、教师类似,他们都是向公众提供专门技能或者知识服务的专业人士,因而国家对其资格和执业均有法律规定。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律师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是指:律师承办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可以到其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县以上的地区履行职责;不应理解为注册地不受限制。这表明执业地域和注册地是两个概念。注册地是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而执业则可以超出其注册地,到其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县以上的地区履行职责。而对于律师的异地执业,,而是要求对其注册予以管理。为此,,加强对律师调动和异地执业的管理。要坚持保障人才合理流动和促进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相对稳定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律师调动和异地执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调动律师的执业情况和职业操守的审查,简化办事程序,加快文件流转。

同样,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会计师受理业务不受地域、行业限制。17由此可见,律师、注册会计师承揽业务不受地域限制。执业医师作为同样性质的专业人士,其承接诊疗业务也应不受地域限制。

不允许律师和会计师兼职的原因,在于维护法律公正和商业机密。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管理,18即教师所在的教育机构的管理只要不违反国家规定即可自主决定。《教师法》规定,逐步实施教师聘任制,即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19教师既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又有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20《教师法》未明文规定禁止教师兼职和异地执业。医师与教师的服务性质更为相近,前者是治病救人,后者是教书育人。因此,对待医师的管理可以借鉴教师尤其是大学教师的管理方式,应允许其兼职和异地执业,并在《执业医师法》增加医师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此外,针对专业人士的跨国执业,教育界最早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引进了外教。我国2005年3月开始实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21也废除了原来内外有别的规定,22统一了内外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办法。23治疗和教育同样也是无国界的,尤其是在WTO框架内,对国内外的执业医师应采用统一的注册和执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