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 第21条

发布时间:2019-08-06 21:53:15


执业医师法 第21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