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应包含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0-12-09 22:57:15


  十八大以来,政府部门的有些工作内容慢慢的开始对公众透明。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受到群众的监督。那么,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应包含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应包含的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安置途径;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方案的拟订单位和公告发布单位。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二、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第八条 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各设区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当增加安置补助费,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征地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条 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约定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第十二条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五条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

  第十七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应当依法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本办法公布之日,土地补偿费尚未分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尚未全部分配的,应当先保证被征地农户依法所得,剩余部分留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对于这几项费用的给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是这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使用分配办法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说明,但是《物权法》第59条有明确规定:应当以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有关于土地征地补偿的公告需要展示最主要的方面。以上就是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应包含的内容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